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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答】食品經營單位無經營許可證是否可以抽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6-01
    核心提示:問您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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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在監督抽檢的時候,如果被抽檢單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食品。但并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那是否可以在該單位進行監督抽檢?

     

     

     

     

    您好,答復如下: 一、根據《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第二條,現場抽樣時,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二、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8-25

    編輯: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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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抽檢 經營許可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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