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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易制毒試劑的何管理,法規有這些特定要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3-27
    核心提示: 實驗室易制毒試劑的何管理1易制毒化學品分類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
     實驗室易制毒試劑的何管理


    1

    易制毒化學品分類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具體的分類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2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管理

    1.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2.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3.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4.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5.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4

    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

     1.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2.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3.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4.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5.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編輯: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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