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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食用河豚魚干中毒身亡 親屬告死者妻子索賠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11-19  來源:解放日報  瀏覽次數:356
    核心提示:丈夫食用妻子買來的河豚魚干中毒身亡后,丈夫家屬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2萬余元。近日,南匯區法院一審判決對3名家屬的訴請不予支持。 李小芳與劉克義系再婚夫妻,雙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日上午,李小芳在南匯區新場鎮農貿市場向攤主俞金富買了一條河豚魚干,
      丈夫食用妻子買來的河豚魚干中毒身亡后,丈夫家屬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2萬余元。近日,南匯區法院一審判決對3名家屬的訴請不予支持。

      李小芳與劉克義系再婚夫妻,雙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日上午,李小芳在南匯區新場鎮農貿市場向攤主俞金富買了一條河豚魚干,劉克義食用后中毒身亡。2006年2月,南匯區法院以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攤主俞金富有期徒刑8年。

      事后,李小芳、死者父親劉金生、死者與前妻的子女劉磊和劉莉四人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俞金富、農貿市場共同賠償52萬余元。經法院判決,確定合理經濟損失為40.6萬余元,俞金富、農貿市場分別承擔50%、20%的賠償責任,死者親屬自負30%責任。

      今年5月,劉金生、劉磊、劉莉又訴至法院,稱李小芳明知河豚魚干有毒仍買給劉克義吃,在他中毒后又延誤搶救時間,李小芳具有過錯,30%的民事責任應由她一人承擔。

      李小芳則辯稱,丈夫死亡是俞金富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此前法院判決“原告方應自負30%民事責任”指的是四人而不是自己一人,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方三人和被告李小芳都是劉克義的近親屬,也是法定的賠償權利人,是自負上述30%責任的共同主體。李小芳對劉克義的死亡雖具過錯,但過錯性質是過失而不是故意,且過失行為發生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正當需要的過程中,故李小芳不應在親屬內部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詞: 河豚魚 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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