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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餐被啤酒瓶炸傷 顧客可向飯館索賠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7-11
        7月9日,市民張先生打進熱線6774488反映,他于6月30日晚在鹽務街某飯館就餐,突然距離他四五米外的另外一張餐桌上的一啤酒瓶發生爆炸,一塊碎玻璃飛進他的右臂,造成一個長一厘米左右、深達1.5厘米的傷口。當時店方拒絕賠償,只答應張先生幫助聯系啤酒廠。張先生想知道,店方是否有賠償責任?可不可以向店方追討誤工費和營養費?  
      
      李成鋼律師解答:我國民法第121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由此,張先生完全可以提出由飯館賠償自己的所有損失,如果是啤酒本身存在質量問題,飯館可以找到啤酒的生產商進行追償,這項法規將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當然張先生也可以要求飯館賠償自己的營養費和誤工費,但要以醫院開具的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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